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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殷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殷某某曾于2010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啊肥”、“啊黑”(身份均未查明)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铃木牌摩托车窜到廉江市良垌镇广滨路大参林药店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黑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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