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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殷某某,,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月3日,被告人殷某某在东台市**镇、**镇盗窃作案计2起,窃得现金计人民币2000元、1条硬盒中华香烟,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2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东台市**镇**路,乘隙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苏JB****轿车副驾驶室单肩包内1800元现金。

2.2020年9月3日23时许,因上节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殷某某在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乘隙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苏JY****轿车内1条硬盒中华香烟以及现金200元。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晓丽

2020年129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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