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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41979********,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万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1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殷某某窜至万宁市万城镇第二市场门前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机动摩托车。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95元。

涉案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本田五羊摩托车一辆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说明等书证;

3.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

4. 万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5.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6.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7. 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47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峰

检察官助理:吴伊凡

2018年3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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