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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去崇阳县天城镇大世界宾馆去开房睡觉时,经过大世界四楼停车场,见被害人黄某某一辆黑色途观轿车副驾驶车窗未关且车门未锁,遂将该车副驾驶前的内阁打开,盗走黄某某放置在内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将28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收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监控视频资料;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雅志

检察官助理:曾雅馨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22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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