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路**栋**单元**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8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2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8年4月至案发,与庄某某(已判决)多次采取锡纸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由庄某某负责开锁,由殷某某负责望风,二人盗窃后平分盗窃所得赃款赃物。

1.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栋**单元**层**号某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人民币16000元。

2.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5月27日,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小区**号**单元**层右侧龙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金银首饰若干。

3.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安全街**栋**单元**层**号金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人民币500元和红石项链一条。

4.被告人殷某某与庄**于2018年6月22日,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栋**单元**层**号杨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人民币10000元、iPad平板电脑一台,和豆绿色短款貂皮大衣一件。

5.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7月7日,在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栋**单元**层**号李某甲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人民币500元和玉溪牌香烟9盒。

6.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栋**号李某乙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人民币20000元和黑色女士貂皮大衣一件。

7.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团结北街**栋**单元**层**号黄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人民币1450元。

8.被告人殷某某与庄某某于2018年9月3日8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栋**单元**层**号孙某某家中,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窃取深绿色玉质吊坠一个和红石手链一条。经辽宁雅鉴珠宝玉器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玉质吊坠价值人民币280元,红石手链价值人民币1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30元,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庄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某某某、龙某某、金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雅鉴珠宝玉器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助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