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2018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201户,无业。2018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猎豹牌SUV汽车搭载被告人魏某某行驶至黄岛区**路某路段时,因强行超车未果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行车纠纷,后该二人驾车行至青云山路与团结路路口时将李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吉利轿车截停,魏某某让李某某下车并上前拉李某某车辆驾驶室车门,因李某某拒绝下车,该二人采取用金属管打砸、拳打脚踢的方式打砸李某某的轿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车门等部位,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经鉴定,鲁******号吉利轿车受损部位价值为1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魏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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