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41976********,大学本科文化,非党,系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住卢氏县**镇**花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在栾川县幸福西路租用民房注册成立洛阳市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取得了**投资有限公司加盟店资格,被授权可以在栾川及周边地区对**投资有限公司垫付宝业务的推广资格。殷某某、李某甲二人及其雇佣人员在发展垫付宝会员业务时,大肆对外歪曲宣传垫付宝业务为贷款业务,诱使苏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郭某某、郝某某、任某某等人以其投资的企业开通垫付宝业务,并分别被**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授予万至万不等的垫付宝信用。为实施诈骗和方便转移资金,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李某甲事先借用或冒用李某乙、李某丙身份证注册**投资有限公司的垫付宝、薪资宝业务并办理(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银行账户,均由李某甲掌控。后殷某某指使李某甲以办理放款手续为名,套取苏某某等二十余人的垫付宝账号、密码、及动态验证码,通过多台电脑或手机登互联网终端登录操控本地垫付宝会员账户(作为买方),虚构与洛阳市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加油、建材、物流等交易,买空卖空,诱骗**投资有限公司为该虚假交易支付巨额资金,然后又通过其二人掌握的李某乙等人的银行卡提现并控制资金,通过下列四种方式累计骗取单位及个人资金万元: )将套取的全部资金据为己有,并切断与栾川**石化燃气有限公司、栾川**石化燃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河南**石化有限公司、栾川县栾川乡**精品车饰之家等垫付宝会员的联系,非法占有万元,其中**投资有限公司万元,栾川**石化燃气有限公司万元,栾川**石化燃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万元,河南**石化有限公司万元。)将套取资金的%以 “押金”为借口予以截留,其余%交给会员,但会员仍需承担%的还款责任,二人从中非法占有**投资有限公司万元,占有栾川县栾川乡**汽车修理部万元, 占有栾川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万元。)以代还款为由,欺骗垫付宝会员把已经存入规定还款账户的资金,在系统完成扣款前重新取出汇入其个人账户骗取王某甲万元。)通过互联网终端登录垫付宝网站虚构交易买空卖空,将自己名下洛阳市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垫付宝额度全部套空,骗取**投资有限公司万元。
年月殷某某伙同李某甲携赃款逃离栾川,陆续将款项分花并切断与被害人联系。洛阳市瑞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年月自成立以来纳税申报记录为零申报,无任何经营活动。
另查明,案发后**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殷某某亲属汇款万元,收到胡某某退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垫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杨某甲、张某某、齐某某、李某丁、杨某乙、李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逯某某、王某甲、田某某、苏某某、郝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外歪曲宣传、诱使多家公司、单位办理垫付宝业务后,通过套取垫付宝会员的账号、密码和动态验证码,登录互联网操控垫付宝会员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单位及个人财物151.6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瑞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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