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殷某某(别名司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被告人殷某某协助被害人金某某办理贷款,殷某某以被害人金某某一方贷款资质存在问题,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金某某5万元,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退还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