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排**栋**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吉利社区*栋**超市买烟时,得知被害人郑某某想找人帮忙介绍其小孩转学入读湖南**大学附属学校(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小学)一事。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殷某某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吉利社区A区3栋3号**五金百货店找到郑某某,在自己没有能力帮郑某某小孩办理转学的情况下称其可以帮助其小孩转学,但需缴纳8000元建校费和5000元疏通关系费。当日,郑某某同意出钱并当场给了殷某某13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殷某某再次找到郑某某,以外地转学需补交建校费为由再次收取郑某某7000元。殷某某在收取郑某某钱款后未帮其办理小孩入学一事,将收取的20000元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8月份,郑某某多次催问殷某某关于办理转学一事的进展,殷某某为了博取郑某某的信任,从网络上下载《全国中小学转学申请表》,让郑某某填写信息后使用伪造的“湘潭市雨湖区**小学”、“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印章在表格上盖章,并在表格盖章处写下同意字样后交给郑某某。2019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告知其转学之事无法办成,郑某某要求殷某某还钱,直至案发殷某某未将钱款退还郑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郑某某20000元,郑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因需要提供工作证明,遂找人伪造“湘潭九华**医院”印章,用于办理工作证明。
2、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殷某某在经营**教育托管业务期间,为顺利进入湘潭市雨湖区风车坪**学校校园遂找人伪造“湘潭市雨湖区风车坪小学**学校”印章,用于制作通行证,后因其他原因,该枚印章未使用。
3、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殷某某为掩盖其不能帮郑某某的小孩办理转学一事,遂找人伪造“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小学”印章,后使用伪造的印章盖在其从网络上下载的《全国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并在表格盖章处写下同意字样后交给郑某某,博取郑某某的信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伪造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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