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区**路**号(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对紧缺防护物资的需求,使用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扮演口罩供货上下家,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收取货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60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因未收到货要求殷某某退款,殷某某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4月12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陆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制作或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和提取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艳
检察官助理:郝健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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