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5********,傣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7月20日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殷某某多次在盈江县平原镇胜龙村委会小相村民小组的田窝铺内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沙某某,同时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沙某某在田窝铺内吸食毒品。2019年9月9日1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田窝铺抓获被告人殷某某,通过对田窝铺和被告人殷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殷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28克,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0.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殷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2015年7月20日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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