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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后**组**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后**组**号,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31987********。2013年10月15日,殷某某因吸毒被咸阳市泾阳县刑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4月22日,殷某某因吸毒被咸阳市泾阳县经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6日,殷某某因吸毒被咸阳市泾阳县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8日,殷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做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因病被宝塔区看守所暂不收押,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于次日对殷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殷某某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6日由我局执行逮捕,当日因病被宝塔区看守所暂不收押,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于同日对殷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殷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2020年8月20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对被告人殷某某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与刘某某(已判刑)是2019年9月份在铜川自戒所戒毒期间认识,2019年10月中旬二人联系上。2019年10月27日上午8时许,殷某某在西铜高速三原县出口从刘某某手中买了800元的毒品准备在西安卖给了祁某某。后殷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十路附近“若比邻”商场三楼向祁某某卖毒品时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查获,并从殷某某随身查获疑似毒品物两小包,经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物毛重0.4593克,净重0.4036克,后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被告人殷某某的两小包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10月20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 案卷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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