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7时至18时之间,被告人殷某某经吸毒人员唐某某联系,在长宁县长宁镇碧玉溪桥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唐某某出售冰毒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宏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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