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贩卖毒品)(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22日重报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19时40分,被告人殷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小区**幢**楼大门口,将十颗毒品可疑物“小马”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10颗,从殷某某身上查获王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及毒品可疑物小马3颗。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小马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