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 日至3 月6 日间,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四次组织黄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镇**大厦**座**室租住房内,以“梭哈”、“广麻”等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人民币9200 元。案发后,民警已扣押赃款人民币92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账户。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提取、搜查、扣押等笔录;
3.证人黄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殷某某通过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均在张家港市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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