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乡**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邀约本组的李某某帮忙到本组“爬树龙地”内拉柴。后被告人殷某某先到“爬树龙地”,用油锯将一棵斜倒悬空在菁沟上方的松树从树根部位1米左右开始锯,被告人殷某某从树根往树梢锯树过程中油锯两次被夹住,后殷某某又从树梢处依次往树根部位锯松树。李某某来到后被告人殷某某在锯树的过程中油锯又被夹住,李某某便去砍来‘楔子’,往锯口加‘楔子’后殷某某继续锯树。此时下瓦路村民小组的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父子来到殷某某锯树处,在殷某某锯树的斜倒悬空的松树下方掀木头,在掀木头过程中张某甲离开到旁边的树林里砍插棍。张某乙、张某丙继续在悬空的松树下掀木头。在张某乙、张某丙掀木头的过程中,因斜倒悬空的松树树梢部位被殷某某锯断导致松树重力失衡,致使树干从树根部位的第二锯口处折断,松树根滚落压在下面的张某乙、张某丙身上,致使张某乙死亡、张某丙受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系重物砸压致机械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住墨江县龙潭乡瓦路村民委会下瓦路村民小组10号,联系电话:1519830****;
_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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