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宜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宜宾**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尹雄飞,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宜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成立,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殷某某。2012年1月13日,**投资公司中标四川省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温泉项目,后相继取得该项目地热普查探矿权、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4月18日,殷某某成立宜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殷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和借用**投资公司、**公司、宜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开发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温泉项目等工程为由,以支付1%—8%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方式,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途径,向亲友和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并主要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集资款和支付利息等。截至2015年9月,殷某某非法集资共计15880余万元。殷某某向投资人还本付息共计4800余万元。

另查明,2016年6月10日,经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4组出让的其他商服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804.53万元,地上建筑物及配套物价值为680.2万元;2017年6月23日,经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屏山县书楼镇芭蕉地热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718.22万元,上述财产均已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叙州区人民法院等单位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借款高额付息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15880余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进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页材料4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