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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8********,汉族,中技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组,系勉县**经营者及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勉县店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殷某某接受“**”公司陕西省片区经理杨某某(宝鸡人)、王某甲(山东人)的宣传,受聘于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任命为“**”公司勉县店长。随即殷某某在勉县**镇**家属区、勉县**广场西侧**大厦一楼租赁房屋开办“**”勉县**经营部一、二店,并申领营业执照,制作门店招牌,招聘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为工作人员。殷某某通过向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单和开办讲座形式,以进店免费吸氧、免费理疗、领取一元钱等方式吸引人,专门针对中老年人宣传所谓“购物返利、消费养老”,鼓吹加入“**”公司会员,在“**”网上商城购物消费,可获得高额回报。只需在辽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商城购物平台上出资1280元或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600元不等金额即可注册成为银卡、金卡、白金、钻石、翡翠五种不同等级“**”公司会员,会员在“**”公司网上商城交款购物后,“**”公司与会员签订一份“**商城会员章程”。“**”公司根据不同级别会员赠送不等金额购物券和免费旅游名额,购物券金额按每天营业利润的30%发放,会员获赠的购物券不愿消费,公司可回购购物券折算成现金返给会员,会员领取购物返利款时在“礼品券兑换表”上登记、签名确认。殷某某收取会员购物现金时开具收款收据,并将收取的大部分购物款通过建设银行汇入“**”公司指定的财务人员金某甲、金某乙等人账户。自2017年3月至11月,殷某某在勉县共发展“**”会员92人,非法吸收资金5030940元,返还会员资金2876214.5元。2017年11月中旬,“**”公司网上平台关闭,停止兑现返利,造成“**”会员损失231216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31日,高某某(另案处理)到勉县,在殷某某开办的“**经营部”,伙同殷某某对“**”会员宣传“**”公司停止购物返券造成的损失可以在“***”平台投资弥补。高某某还鼓吹在“***”网上购物商城做红酒代理销售,会员投资资金期限一至六个月,月息20%,到期付息还本。随后殷某某以借款形式向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杜某某等30人非法吸收资金1082800元,并将此款转交给高某某投资经营“***”平台,给晏某某等30人造成经济损失1082800元。

勉县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通过陕西省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冻结了金某丙,沈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光谷支行开户的涉案账户6236680010********(该账户余额40579403.73元被多家司法机关先后冻结)。

经陕西汉中汉源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1.殷某某通过“**”平台向92个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030940元,其中已返还金额为2876214.5元,造成经济损失2312160元。2.高某某和殷某某通过“***”共同向30个会员借款,37笔,借款金额合计108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网上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5030940元,其中已返还资金2876214.5元;通过“***”平台吸收公众资金108280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联系方式:186********、189********;

2.卷宗10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4.物证:会员礼品表10本,收据6本,会议记录本1本,会员返利记录本礼品领取登记本15本,随案移送法院;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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