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2020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洛河水域内禁止捕捞水产品,仍身背装有电瓶和捕鱼器的黑色双肩包、手持自制的电击杆、捞网等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在洛南县**镇**村**组自家门前洛河内电击小鱼20余条拿回家食用。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向案发地洛河水域投放鱼苗300余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电瓶、捕鱼器等物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张贴的禁渔公告说明、禁渔通告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增殖流放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已主动对水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阳
检察官助理:李峥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电瓶一块、捕鱼器一个、电击鱼杆一根、捞网一个、灰色塑料桶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