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3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位于泗阳县**镇**村**组自家院子菜地内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3月26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疑似罂粟苗若干,经现场清点共计2100株。经鉴定,上述2100株植物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号码:1824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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