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39******,汉族,文盲,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16年4月22日,因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宁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2020年9月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其家老房子拆除时,捡到一玻璃瓶内装罂粟种子,随后在自家位于**镇**村**组的菜园、坟地、宅基地中种植,欲食用。2020年5月11日,殷某某所种植罂粟被群众发现并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铲除罂粟83株。经鉴定,殷某某种植的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次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景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材料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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