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9月2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4年6月17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7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2020年8月28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小号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2020年8月28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殷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安顺市“贵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104175元的贵GP****现代途胜越野车,后伪造假行驶证,同年7月7日以人民币45000元抵押给张某丙。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租赁公司。
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殷某甲伙同杨某甲在安顺市“安顺市开发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89570元的贵GH****现代名图轿车,后殷某甲伪造假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同年7月12日以人民币50000元抵押给张某丙。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租赁公司。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殷某甲在安顺市“安顺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109480元的贵GV****黑色红旗H5轿车,后殷某甲伪造假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发票等,同年7月21日驾车到普定县将车抵押给张某丙,在抵押过程中被张某丙发现其车辆手续为伪造。遂案发。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租赁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租赁合同、领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价认字[202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殷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殷某甲作案二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990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作案二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93745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殷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坦白;(2)认罪认罚;2.酌定从重情节:曾经多次故意犯罪。杨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坦白;(2)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殷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霞
检察官助理 徐 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83页,散卷23页,共计2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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