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浴池,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内,张某甲在洗澡时与搓澡工发生纠纷,遂打电话叫其哥哥张某乙来与对方理论。后其哥哥张某乙、被害人某某某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在张某甲一方与被告人殷某甲交涉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乙共同对某某某实施殴打,将某某某身体多处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及左侧第7肋骨不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殷某甲已赔偿某某某15万元人民币,某某某已谅解殷某甲、殷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及观看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1872252****),被告人殷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1885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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