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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0********,曾用名:殷某乙,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大街**胡同**号,现住本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驾驶鲁NC****冀T****挂汽车列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73KM+300m处时,与在公路南侧行人单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单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任。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殷某甲检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鲁NC****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制动措施瞬间的行驶速度介于66km/h-70km/h之间。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鲁NC****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左侧与行人单某某接触。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单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事件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殷某甲的户籍证明;

5、证人殷某丙的证言;

6、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殷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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