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0********,曾用名:殷某乙,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大街**胡同**号,现住本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驾驶鲁NC****冀T****挂汽车列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73KM+300m处时,与在公路南侧行人单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单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任。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殷某甲检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鲁NC****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制动措施瞬间的行驶速度介于66km/h-70km/h之间。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鲁NC****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左侧与行人单某某接触。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单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事件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殷某甲的户籍证明;
5、证人殷某丙的证言;
6、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殷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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