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9日5时50分,被告人殷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袁某某、儿子殷某乙,在行经318国道2050公里+3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相撞,致被害人李某甲倒地受伤,殷某甲不报警施救,却携带妻子和儿子逃离事故现场。当日6时25分路人李某乙报案至渠县公安局指挥中心,7时25分被害人李某甲被送至渠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6个多小时抢救,被害人李某甲因抢救无效于9月9日13时15分殷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甲携带家人隐匿身份外出务工,于2019年9月22日被渠县公安局卷硐派出所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因双方对死者李某甲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 司法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证人证言;7. 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行人李某甲后肇事逃逸致使李某甲抢救无效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殷某甲的行为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在七年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嫌疑人殷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8年以上9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炜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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