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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镇**村**队**号。被告人殷某甲因吸毒,于2015年5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5年8月1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6年12月9日被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殷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海路与丽景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驾驶车辆;

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殷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156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庄建晓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6132****(殷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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