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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殷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殷某甲在位于丰都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与殷某乙、陈某某吃饭并饮酒后,无证驾驶渝G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家外出发往丰都县高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家镇入场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在现场对殷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后民警将殷某甲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殷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

被告人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144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殷某甲抽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弘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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