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殷某甲,曾用名:殷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武汉市江汉区**水车**,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路**号,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园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40许,被告人殷某甲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号**酒店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与同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对打,被害人李某某上前扯劝时,被被告人殷某甲打伤,致李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2.抓获及破案经过;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证人姚某某等人证言;5.有关书证;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殷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恩静
检察官助理:彭婷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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