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殷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在辽阳县唐马镇吕家塘坊村蒲口子3组地里,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殷某甲与唐某某发生厮打,双方互相厮打时摔倒,被害人唐某某腰部着地,唐某某因腰部疼痛住院接受治疗。2020年6月3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谅解书、入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殷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殷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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