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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任丘市****项目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段**楼村**号,住址**。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除夕)晚,被告人殷某甲在其居住的聊城市东昌府区**幢**单元**室容留李某某、马某某、刘某甲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鲁公禁毒[2019]598号通知、举报信、初研报告、搭乘飞机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车辆和人员通行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殷某乙、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一份;6.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390635****。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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