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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8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1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甲路过被害人殷某乙位于博罗县**街道**村委**小组**号的住宅时,发现无人在家,遂用砖头将大门锁砸开并进入屋内,分别在房间、大厅处盗走现金人民币1100元和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5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给殷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 黄静怡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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