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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91977********,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口县**镇**路**号私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九江**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殷某甲对公司员工邵某某谎称湖口县新中医院东侧的地被其同学拿下来,用于房地产开发,并想将该处的土方工程承包出去,邵某某信以为真,就找人做该土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14日,经殷某甲的同意后,邵某某代表九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了土方协议书,协议中载明由曹某某承包该土方工程,但曹某某需在当日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订金,双方约定7日内**公司将该订金退还。当日曹某某支付15万元钱订金到对方账户。后殷某甲一直没有安排曹某某等人做土方工程,到约定退还订金日期后,殷某甲又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钱款。2017年5月,曹某某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订金及利息。2017年8月10日,曹某某向湖口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11月28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九江**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曹某某订金15万元及逾期返还损失。

2018年1月30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10月20日殷某甲分三次向曹某某退还15万元订金,并支付了3万元的利息,取得了曹某某的谅解。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殷某甲主动到湖口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土方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柳某某、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曹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三万元给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林

2019年12月27

附:1.被告人殷某甲联系方式: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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