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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11985********,汉族,湖北黄梅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区**号,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非法销售“寿百年”、“李子布丁”、“咸狗”、“圣布鲁诺”等烟丝合计194448元,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草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殷某甲包裹中查获的寿百年、蓬布鲁克、马盖特等烟丝107盒;2.书证:(1)受案登记表;(2)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殷某甲人口信息表;(4)共青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材料;(5)被告人殷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6)共青城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共青城市公安局扣押涉案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丝19444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星

检察官助理:曹毅弘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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