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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梦男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殷梦男,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资料管理员,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暂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殷梦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梦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梦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郝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3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梦男沉迷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遂利用网络交友软件结识陌生男性,通过交往获取对方信任后,编造理由向对方借钱。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殷梦男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底,被告人殷梦男通过微信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以还债为由向陈某某借钱,同年10月12日,陈某某给殷梦男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9月初,被告人殷梦男通过微信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以还债为由向赵某某借钱,同年9月5日,赵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向殷梦男转账共计人民币4万元。

3.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殷梦男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后以还同学钱为由向王某某借钱,同年9月27日,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殷梦男转账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殷梦男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杨某乙,后告知其自己的工作情况,并以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交换向其借钱还债,取得杨某乙信任后,由杨某乙作为担保人向他人借款,殷梦男得款人民币3万元。

5.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殷梦男通过微信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杨某甲,后以还同学钱为由向杨某甲借钱,同年10月2日,杨某甲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向殷梦男转账共计人民币2.8万元。

6.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殷梦男通过微信交友软件结识郝某某,以恋爱交友为名取得郝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前夫还赌债、还信用卡等理由向郝某某借款,郝某某通过支付宝、银行等向殷梦男转账共计人民币7.9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殷梦男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梦男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郝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殷梦男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梦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梦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梦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梦男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案发前退还部分钱款,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梦男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检察官助理:李业青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殷梦男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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