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殷海江,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6********,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海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海江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多次在天津市蓟州区、河北省三河市盗窃电动三轮车等物,及现金人民币280元。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72.64元。其中:
于2020年3月30日5时许,在蓟州区邦均镇102国道南侧的“**五金水暖店”门口,盗走魏某某的绿色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车斗内的白色卧罐一个,被盗卧罐有效价格证明为人民币230.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2.64元;
于2020年4月4日7时许,在蓟州区礼明庄镇**村盗走焦某某的红色昌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于2020年4月5日7时许,在蓟州区白涧镇**村102国道北侧的“**店”内盗窃裴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80元;
于2020年4月7日19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东市场盗走高某某的绿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殷海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变卖,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部分赃款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蔡某某、霍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魏某某、焦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殷海江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海江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海江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海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海江犯罪后如实供述部分盗窃起数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海江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殷海江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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