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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玲聪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殷玲聪,绰号老鹰,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路**宿舍**幢**单元**楼**号,住大理市**镇**村**房**幢**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2004年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3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2月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玲聪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同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殷玲聪在“昆关线白班直快车车主管理组”(以下简称“车主管理组”)恶势力犯罪集团外围组担任小组长,并参与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

1、2013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殷玲聪与吴伟、刘作鹏、邹应平(均已判刑)、高四礼(在监狱服刑,另案处理)等人在大理市东部汽车客运站门口阻止沈某某拉客过程中,将沈某某打伤,并砸坏沈某某的出租车。事后,由刘瑞生、马俊伟(均已判刑)与沈某某协商后,“车主管理组”赔偿了沈某某7300元。

2、2013年11月14日16时许,刘瑞生、沐彪(已判刑)等人在下关美登酒店附近堵截了黄某某的云******号大众迈腾轿车,并将黄某某及其车辆挟持到收费站外的桥洞下后,指使吴伟、邹应平、王继马(已判刑)等人将黄某某的车辆砸坏。经鉴定,车辆被砸造成经济损失12357元。

3、2014年11月10日8时30分许,米空军(已判刑)等人在大理市东部汽车客运站喊客时,因遭到客运站副站长侯某某、鲁某某的制止,被告人殷玲聪与赵红斌、杨春明(均已判刑)、米空军、高四礼等人将鲁某某打伤,造成鲁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事后,在大交集团相关领导的主持下,契建军、李勇(已判刑)等人出面与鲁某某协商后,“车主管理组”赔偿了鲁某某3万元。

4、2013年底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殷玲聪与高四礼利用在“车主管理组”外围组参与堵截“黑车”的便利条件,私自向刘某建、刘某愿、李某某、罗某某、黄某某、谭某基、许某某、邝某某等“黑车”驾驶员强拿硬要,收取了上述“黑车”驾驶员至少6万元的“保护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玲聪在“车主管理组”恶势力犯罪集团外围组担任小组长期间,三次参与“车管理组”犯罪集团”实施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直接经济损失12357元的后果。殷玲聪还与高四私下向部分“黑车”车主强拿硬要,收取了至少6万元的“保护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玲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不到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贤

                                                                                检察官助理:刘汝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殷玲聪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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