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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祥林盗伐林木案)_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殷祥林,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57********,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小学文化,捕前住荥经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荥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祥林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荥经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12月, 被告人殷祥林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其林地进行低效商品林改造。期间,被告人殷祥林超出作业设计范围,未经四川荥经**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擅自砍伐了该公司所承包的位于荥经县新建乡林地内的丝栗、栎类等树木,并予以销售。

经检验,被盗伐原林木总蓄积量约968立方米;经鉴定,被盗伐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1943.16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殷祥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祥林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数量特别巨大。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制度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殷祥林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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