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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胜勇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殷胜勇,绰号强明,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綦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胜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殷胜勇酒后驾驶车牌为渝BB****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殷某甲从綦江区**镇**小区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刘家嘴路段(小地名:刘家嘴),因操作不当,车辆与公路边设置的安全警示装置相撞,造成摩托车侧翻,驾驶人殷胜勇受伤,乘车人殷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胜勇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11月5日,民警在綦江区文龙街道512地下通道将殷胜勇抓获。2020年11月6日,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殷胜勇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殷某甲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殷胜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殷胜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綦江区公安局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杨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殷胜勇的供述与辩解,急救病例、现场勘验笔录、图片、驾驶证、车检报告、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殷胜勇酒后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殷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殷胜勇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

3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结合殷胜勇的供述证实殷胜勇具有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胜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胜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殷胜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殷胜勇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胜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殷胜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光兰

 2021年1月20

                                      

附件:1.被告人殷胜勇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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