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迎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童教利,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温忠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 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蓝国晓,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 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姜立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 号。
被告人程四平,男,198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余干县**垦殖场**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蒋上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江西省金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薪春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 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迎军、童教利、温忠义、蓝国晓、程四平、蒋上升、吴某某、陈某甲于2017年2月23日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立新于2017年2月23日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6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殷迎军、温忠义、蓝国晓、蒋上升、童教利、程四平、姜立新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闽清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迎军、童教利、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吴某某以闽清县**镇**村**号501室(以下简称501室)为传销窝点,诱骗、强迫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中,被告人殷迎军系该传销组织的“主任”,负责领导和管理包含该传销窝点在内的若干个传销窝点,被告人童教利系该传销组织的“管家”,协助“主任”管理窝点内一切事务,被告人温忠义系该窝点“打手”,被告人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吴某某均系“业务员”。被告人余某某系闽清县**镇**路**号二楼出租房窝点的主任、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系其他窝点的主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其他窝点的业务员。
1、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冯某某、帮助毁灭证据
2016年12月,被害人冯某某在QQ聊天中被该传销组织人员以谈恋爱为由诱骗到闽清。其间,被告人陈某某根据传销组织的安排,与被害人冯某某通话以获得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并进一步将其诱骗至闽清县梅城镇。2016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到达闽清县梅城镇。被告人徐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表姐夫”的身份将被害人带到501室后离开,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尾随被害人冯某某到达501室附近即离开。被告人童教利根据被告人殷迎军事先的指示,安排被告人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强行扣押了被害人的身份证、通讯工具等物,通过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冯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当日21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在传销组织的监控下与朋友通话,并委托朋友报警。被告人童教利立即将电话挂断,并与被告人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将被害人放倒在地上并折磨被害人。其中,被告人童教利跨坐在被害人身上,被告人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按压被害人双手,被告人程四平、蒋上升按压被害人双脚。被告人温忠义为制服被害人,使用湿毛巾反复多次捂压被害人嘴巴致被害人嘴唇发紫、全身冰凉、丧失意识。被告人童教利见状即电话通知被告人殷迎军,被告人蒋上升等人在窝点内对被害人进行抢救。被告人殷迎军在得知上级安排被告人余某某前往窝点处理后,即按照上级指示在窝点附近望风。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赶至出事窝点,发现被害人仍有呼吸,但脸色发白、无法说话。被告人余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上级,但未将被害人送医。次日1时许,被害人死亡。次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童教利及根据上级指派前来的被告人陈某甲共同将被害人尸体抬至闽清县梅城镇炮台山“孩儿头”山坡掩埋。2016年1月1日凌晨,为达到更好地掩盖犯罪行为的目的,被告人余某某、童教利、陈某甲将尸体挖出,再次埋入“孩儿头”山坡另一处更隐蔽的地点。经鉴定,死者冯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性大。
2、非法拘禁李某某
2016年12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上述传销组织诱骗到闽清后被被告人徐某某带到501室。被告人殷迎军安排被告人童教利负责“接待”新朋友,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带师傅。被告人殷迎军、童教利、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以体罚、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1月11日被害人李某某被派出所解救。
3、非法拘禁汤某某、彭某某
2016年12 月底,被害人彭某某、汤某某先后被传销组织诱骗至闽清县**镇**路**号二楼出租房内的传销窝点。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黄某某、余某甲、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熊某某、胡某某(均已起诉)以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彭某某、汤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掩埋尸体使用的铁铲、锄头(照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冯唐荣、余某甲、黄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汤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迎军、童教利、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余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分析意见书》、《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迎军、童教利、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结伙非法拘禁两名被害人,并在拘禁其中一名被害人过程中采用毛巾捂嘴的方式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三名被害人,并帮助他人掩埋尸体、毁灭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四名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一名被害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帮助他人掩埋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应辉
代理检察员:尹 安
附:
1、被告人殷迎军、童教利、温忠义、蓝国晓、姜立新、程四平、蒋上升、吴某某、余某某、徐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3、案卷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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