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4********,景颇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住芒市**大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0时10分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遮放镇贡米大道路边抓获被告人殿某某,并当场查获被告人殿某某让郭某某丢在地上的一个用塑料吸管装着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0.20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查,被告人殿某某将毒品海洛因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线某某、普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殿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金周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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