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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2018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9时许,被告人毋某某驾驶沪******小型轿车沿奉贤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路面丈路南约99米处时,与在该处东向西推行三轮车横过**公路的沈某某发生事故,致两车车损、沈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因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

事发后,被告人毋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毋某某的身份情况。

2、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毋某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为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3、被告人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5、牌号为沪******车辆行车记录仪所拍摄的事故发生时的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该车将推行三轮车横过**公路的沈某某撞倒在地的事实。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

8、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告人毋某某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补偿并获得谅解。

9、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毋某某到案经过及其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503744****。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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