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母先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先兵、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母先兵、毛某某共谋前往**医院实施盗窃,二人窜至医院急诊大楼**楼**号病床处,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不备之机,由毛某某下手,母先兵望风,将陈某某床边一部金色苹果11(经鉴定价值5235元)手机盗走;后二人又窜至急诊大楼**楼过道**床,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5i(经鉴定价值805元)手机盗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所盗手机由母先兵销赃获款2300元。同年7月15日母先兵、毛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巷**号小区门卫室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先兵、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先兵、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先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二被告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母先兵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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