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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志伟,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母某某饮酒后未按照驾驶证(已取得摩托车E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任某某、庞某某(男,2016年9月19日出生,3岁,本案被害人),从射洪市沱牌镇柳联街晶点KTV出发驶往沱牌镇“胡三哥烧烤店”。当晚22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胡三哥烧烤店”停车时,因被告人母某某的疏忽,庞某某正准备从右侧下车时,其手抓到未关掉的电源手把,该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前冲出,其车右侧撞上人行道上的柳树,庞某某被甩出车外,致庞某某头部损伤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射洪市公安局交通民警接警后赶赴案发现场。被告人母某某配合交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9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有“母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57.6mg/100mL。

2020年5月8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无号牌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摩托车;(2)无号牌三轮车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

2020年5月18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29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号牌三轮车核定乘坐人数为1人。

2020年6月12日,经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母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庞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母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饮酒驾驶机动车、超载,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母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0812****;律师胡志伟:1828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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