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87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母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53.78mg/100ml)驾驶粤S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107国道东莞市**镇**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母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87****;交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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