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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被告人母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母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惠水县长岭方向往惠水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36分许,当车行至惠水县城建设路200米(小地名:二中门口)处时,被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母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母某某带至惠水涟江医院抽血,并于2020年8月27日将血液样本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母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48.27mg/100ml(国标:80mg/100ml),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罗某某赵某某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黔名鉴[2020]毒鉴字第1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母某某现在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房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光碟两份(共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贫困户信息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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