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客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母某某驾驶川A4****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拉萨市纳金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纳金大桥南侧时,被拉林高速交警大队夜查组民警当场查获,经夜查组民警依法对母某某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第一次98.3mg/100ml、第二次89.9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母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母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3.73mg/100ml,证实母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明(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有证C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邓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证据保全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表(98.3mg/100ml、89.9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侦查人员扣押其驾驶证,并由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吊销驾驶证决定的事实。3、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03月25日00时58分许,其在拉萨市天海路“谭鱼头”餐馆喝酒后,打出租车回了嘎玛贡桑圣途客栈,然后从嘎玛贡桑圣途客栈驾驶川A4****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拉萨市纳金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纳金大桥南侧时,被拉林高速交警大队夜查组民警当场查获。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3mg/100ml的事实。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拉萨市天海路“谭鱼头”)餐馆及所饮酒类(雪花纯生)的事实。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母某某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拉萨市城关区****客栈,联系电话:1398007****。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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