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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321984********,云南省鹤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0时49分许,被告人母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澜线由昆明至下关方向行驶至西澜线K2438处时,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康某某驾驶的等待道路交通信号灯放行的云******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璐璐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31425****;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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