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母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屯**村**号**屯**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母某某于2018年10月入职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中心出纳,其任职期间,于2020年7月29日晚19时至22时,在昆明市**区**小区家中,分三次使用手机银行将公司款项挪出30万元,用于在1859.com平台上赌博输光。案发后被告人母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提取、辨认等笔录;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作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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