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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曹集乡**南路**小区工地门口,将受害人班某某停放在工地门口的黑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16元。

2、2020年3月20日前后,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曹集乡**北路**门口,将受害人晏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粉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913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曹集乡****停车场,将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盗窃电动三轮车价值1000元左右。

4、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胡桥乡**大道南段,将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园大门南侧辅道内的白色大志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大志牌电动三轮车价值5328元。

5、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曹集乡**广场,将受害人胡某停放在**广场东侧东光街南段路边的黄色雷名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雷名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339元。

6、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大道南段**天筑工地对面,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天筑工地对面辅道内的米黄色快凌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快羚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656元。

7、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大道**村景区,将受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村景区停车场的米黄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6244元。

8、2020年5月底,被告人母某某在夏邑县胡桥乡**村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将受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工地路西辅道内的黄色祥龙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夏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的祥龙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评估结论;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母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光辉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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