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母某某谎称以蚂蚁花呗和京东金融提高贷款额度,可以为被害人邬某某、曹某某、庞某某将蚂蚁花呗的欠款清空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C区26号楼613室,骗取邬某某人民币1950元,骗取曹某某人民币6000元,骗取庞某某人民币10599元,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549元。被告人母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母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赔偿申请、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邬某某、曹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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