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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母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母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母某某谎称以蚂蚁花呗和京东金融提高贷款额度,可以为被害人邬某某、曹某某、庞某某将蚂蚁花呗的欠款清空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C区26号楼613室,骗取邬某某人民币1950元,骗取曹某某人民币6000元,骗取庞某某人民币10599元,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549元。被告人母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母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赔偿申请、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邬某某、曹某某、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母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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